Article 22
In force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者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保障管道燃气质量和服务效率。
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