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泄露举报人或者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工作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