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戒毒管理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