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要求采取停产或者限产等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