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河道整治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