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