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进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