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或者发放物品、索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跨越、倚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