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在非机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非机动车限速装置等技术参数,不得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影响行驶安全;

(三)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

(五)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六)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行驶,因改变运行轨迹需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及时驶回本车道;

(八)同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九)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