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将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