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园林绿化和养护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建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