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物料堆放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