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火车站、建设工地等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道路清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进行完全覆盖;

(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在装卸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五)对废弃物料的临时堆场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