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历史遗存、文物或者文物遗址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