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水源保护区私设暗管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建设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渣场(含尾矿)、储灰场、加油站、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防渗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水质监测数据的;
(五)向地表及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未达标的工业及生活废水,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及难降解有机物或者含油废弃物直接埋入地下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