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汽车停放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房屋出租费等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管理。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对公共收益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