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同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担任负责人的;

(三)正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

(四)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任期以及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最多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鼓励推荐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具有建设、管理、财经、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