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