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