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