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液氨为介质的冷库及制冷系统的安全设施、条件、工艺和生产不符合要求,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