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大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装备配置。乡镇消防队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建立符合城市特勤站标准的消防站。

化工、医药重点监测点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