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检查、指导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