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煤矿企业安全设施、条件和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二)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等组织实施;

(三)井下风量、风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五)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六)实施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