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9,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6年9月23日柳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
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莲花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莲花山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莲花山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园林、畜牧、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及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莲花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莲花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开展莲花山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调查莲花山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四)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莲花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莲花山的日常巡查;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在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编制与建设管控
莲花山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莲花山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莲花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莲花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
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入村入户;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排污口、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一)建立古墓葬、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二)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设置保护标识,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
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应当逐步控制和减少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一)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体育赛事、会展、演出、游乐等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一)采石、开矿,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行为;
(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条件;
(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建设活动导致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受到破坏的,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可以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抄告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Chapter 6附则
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