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