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保障高层建筑消防供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供水符合消防要求。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电力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高层建筑电力用户规范用电,确保用电安全,并在高层建筑积极推广使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电器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高层建筑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高层建筑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查处高层建筑内的燃气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