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海事、港口等主管部门以及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