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7In force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海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的,由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