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修造船舶影响沙滩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