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自海岸线起向陆域延伸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除国防安全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公共旅游景观工程项目以及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退距离。

在海岸带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