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