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三)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四)超越同车道前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或者停车避让行人通过横道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七)未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八)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不避让盲人的;

(十一)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十二)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