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矿山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矿山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应当重新报批而未报批、重新审核而未报审核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