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

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采伐迹地更新完成后,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本息。

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收取标准,每年年初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