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建立人参种植档案、未按照规定内容填写人参种植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罚款;伪造人参种植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人参加工档案或者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内容要求填写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伪造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经营台账记录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