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或者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措施的;
(二)虚报促进就业绩效考核指标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
(四)对投诉举报故意推诿、拖延或者对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