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