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Chapter 2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Article 17In force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