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romulgated
- April 24,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19 art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5号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