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意见,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㈠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㈡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㈢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㈣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