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地方性法规需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公布后十日内在《泰安日报》刊发,并及时在中国人大网、《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发。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发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