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产灰单位应当对粉煤灰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统计,每季度将粉煤灰产生情况、灰场存储情况、销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用灰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粉煤灰利用、贮存等情况。

产灰或者用灰单位不得拒报、谎报排灰量或者用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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