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利用邮政专用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