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