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五)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六)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