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

(一)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 30元以下;

(二)属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20元以下;

(三)属于工业、居民住宅用地及其他用地的,每平方米 5元以上 10元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