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
(五)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
(七)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八)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归还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土地闲置的;
(十)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十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挖砂、取土、建坟、建窑、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的;
(十二)不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
(十三)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