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续期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