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不足 1立方米,幼树不足 50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 3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不足 5立方米,幼树不足 2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的林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毁坏经济林,价值不足 500元的,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比照盗伐林木处罚标准从严惩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